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销售产生的债权
2.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3.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如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4.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6.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并且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可转让性、特定性和时效性。此外,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有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付款人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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