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行为有哪些
侦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
询问证人、被害人: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
检查: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
搜查: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
扣押物证、书证:
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和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辨认: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通缉:
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强制措施:
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这些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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