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果书写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及时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变卖等,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提交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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