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包括哪些内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8:00    

债权申报包括以下债权: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这包括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以及因这些请求权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包括信托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此列。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无论债权的到期时间如何,只要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均可以申报。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这包括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这类请求权不得申报。

合法有效的债权: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意味着债权不能是违法或无效的。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这些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这些债权,无论其最终结果如何。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他们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特定债权:

包括待定债权、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等。

综上所述,债权申报的范围涵盖了多种类型的债权,确保所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都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申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