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违法违反什么
生产违法违反的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具体违法行为包括: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未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故意提供虚假安全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
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未进行维护及保养检测、不具备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听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实行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赐予足额赔偿的。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还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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